《三亞市長期滯留無戶口人員落戶安置方案》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和原因
2020年3月,民政部等11部委《關于開展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服務質量大提升專項行動的通知》(民發〔2020〕14號)文件要求,全國各地要對滯留在救助管理機構超過三個月以上確實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員進行落戶安置。
二、《方案》的主要內容
《方案》共有落戶安置對象、落戶安置辦法、安置步驟、工作要求等四個方面。
(一)落戶安置對象
在我市救助管理站滯留超過三個月以上,仍無法查明身份和戶口的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均為落戶安置對象。
(二)落戶安置辦法
按照安置地作為落戶地原則,在安置地為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根據年齡段(0-18歲、18周歲以上)考慮安置地點,以及根據外省或本省其他市縣轉介救助的實際情況申請落戶安置等。
(三)安置步驟
主要有摸底排查、核實確認、上報信息、落戶安置、救助保障、評殘定級、辦理醫保、辦理社保、辦理就學等九個步驟。
1.摸底排查
由市救助管理站對滯留超過三個月以上的受助人員進行尋親信息排查和發布尋親公告,梳理匯總無身份信息的長期滯留人員數量。
2.核實確認
和公安部門合作,對長期滯留人員采集DNA血樣以及進行
人像比對,通過科技手段幫助長期滯留人員核實身份。
3.上報信息
對經反復確認無法查到身份信息的滯留人員,通過尋親平臺發布尋親公告,并公示一個月。對公示期滿無親屬認領者將長期滯留無戶口人員落戶申請報市民政局批準,由市民政局協調市公安局進行落戶安置。
4.落戶安置
長期滯留人員申請登記戶口由本人或者其臨時監護人(市救助管理站)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公安部門辦理落戶工作。
5.救助保障
對安置后公安機關已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符合低保、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民政部門要按程序及時將其納入低保、特困人員供養范圍,落實社會救助政策。
6.評殘定級
民政部門向殘聯部門提交已落戶的流浪乞討人員殘疾等級評
定申請,殘聯部門協調評定機構對其進行殘疾等級評定,根據評定機構做出的殘疾鑒定結果核定等級,辦理殘疾證。
7.辦理醫保
醫療保障部門按要求將民政部門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低保范圍的流浪乞討人員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他已落戶但未納入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流浪乞討人員可在集中征繳期自行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8.辦理社保
人社部門按要求為已落戶的流浪乞討人員辦理社會保障卡。
9.辦理就學
教育部門按要求為已落戶的流浪乞討人員做好未成年滯留人員就學教育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主要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市民政、公安、人社、殘聯、醫保、人社、教育、財政等部門加強協調配合,落實部門相關責任、做好工作銜接。二是形成有效機制。需要各相關部門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形成有效機制。三是發揮媒體宣傳作用。引導媒體及時對落戶安置工作進行正面宣傳,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長期滯留人員工作,營造全員關心、關愛弱勢群體的良好社會氛圍。